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中心:是指由本市科技企業(包括農業科技企業)自主建設,并經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依條件審核認定,具有相對獨立地位的科研開發實體或組織。
第二條 主要任務:中心根據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導向和依托企業創新發展需求,以企業為主體組織科技攻關、協同創新,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發,開展企業科技創新人才引進和培養,開展企業自主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和保護;開展對外技術交流、合作和服務,突破企業創新發展的技術瓶頸,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三條 組織管理:中心建設管理工作遵循“企業主體、政府引導、統籌規劃、合力推進、科學評價、動態管理”的原則。
中心建設發展方向、目標任務由建設單位(企業)自主確定,并自籌解決中心建設運行必要的人、財、物等保障條件。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中心認定工作,負責中心建設的政策指引、指導服務,公布認定的中心名單,核發中心證書。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中心的組織申報、評審推薦和日常管理服務。
第四條 認定條件:申請認定中心的企業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經市級以上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企業和農業科技企業。企業重視科技創新和自主技術研發,能為中心建設運行提供良好科研條件和必要的條件保障。企業誠信經營,發展良好,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嚴重失信等行為。
(二)在申請認定報時,企業已建立中心的組織架構,中心的發展方向、目標任務明確,有一支較穩定的研發隊伍。其中,負責人具有承擔研發中心帶頭人相應的品德、能力和業績,專職從事研發活動人員10人以上、或占企業在冊職工比例10%以上。
(三)中心擁有自主研發、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必需的實驗(試驗)條件及基礎設施。其中,科研場地相對集中,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專用科研設備原值總額200萬元以上,軟件研發等輕資產企業、農業類科技企業可適當放寬。
(四)中心科研活動各項規章制度健全,財務實行單獨建賬核算,所需經費納入建設企業財務年度預算,上一年度自籌研究開發費用投入200萬元以上,或占企業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3%以上。
(五)中心具備較好的研發成果基礎。申報前,依托企業已組織實施一批技術創新項目(市級以上科研項目1項以上,或企業自主立項技術創新項目等3項以上);取得一批科研成果,獲得授權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1項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登記(獎勵)成果等3項以上。
(六)鼓勵與其它企業、高?;蚩蒲袡C構聯合組建中心,提高中心創新能力。聯合組建的中心須有聯合組建的協議書,明確主要依托單位,以及各個組建單位在中心組建與運行中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認定程序:
(一)企業對照本辦法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向所在地(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1、中心認定申請表(含申報承諾);
2、中心建設方案;
3、中心建設依托單位現有專職研發人員,辦公場地、設備資產,已擁有研發成果知識產權明細表;
4、依托單位及中心狀況的上一年度的專項審計報告。
(二)各地科技管理部門對企業提交申請進行審查、評審。評審通過的,推薦上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
(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各地科技管理部門推薦上報的中心進行備案復核、公示,經復核、公示無異議的,正式發文認定,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杭州市級企業高新技術研發中心證書”。
(四)為規范中心名稱,中心原則上采用“依托單位字號+核心研發方向+市級企業高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的形式命名。
第六條 運行管理
(一)中心建設單位(企業)應根據市、區科技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制定中心運行發展規劃,健全中心組織架構,集聚專職研發隊伍,保障相關科研條件,確保中心各項科技創新活動開展并取得成效。
(二)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向中心提供科技政策、科研立項、成果轉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中心向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反饋運行狀況,研發成果、發展績效等信息,合力推進市級企業高新技術研發中心持續發展。
(三)中心建設實行動態管理。為掌握中心運行狀況并減少干擾,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原則上每三年組織一次中心運行績效評估。對評估較差的中心,第一次督促整改,第二次除名摘牌。
(四)中心建設運行中,發生地址、名稱等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前6個月內提出申請。如僅變更中心地址等非實質性情況的,書面報告所在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核實備案;如中心名稱、組織架構、研發方向、目標任務發生重大調整的,需經區科技管理部門確認,報市科委備案。必要時,需要重新申報認定。
(五)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在中心建設運行中,發現建設單位(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撤銷認定,收回證書,建設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中心認定,不得申報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和財政資金資助。
(1)在申請認定、建設運行、檢查評估中,弄虛作假。
(2)中心運行期間,違反國家、省、市科技管理和財政資金使用規定,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嚴重科研失信的;
(3)中心無正當理由不反饋運行信息,不接受檢查評估、不進行變更事項申報,影響中心規范管理的。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八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