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科學技術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落實中共杭州市委十二屆六次全體(擴大)會議提出實施“俊鳥引育”工程的工作部署,根據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建設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實施意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穩企業穩增長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政策舉措的通知》(杭政函〔2019〕42號)精神,加快科技型初創企業成長,現就推進我市“雛鷹計劃”企業培育工程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培育目標
本輪計劃實施期為3年,重點培育和扶持2000家左右“雛鷹計劃”企業(以下簡稱“雛鷹企業”),培育一批技術水平領先、競爭能力強、成長性好的科技型企業群體,推動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深度融合,實現我市高新技術產業高質量發展。具體目標:
——培育年主營業務收入超500萬元的企業500家以上,其中超2000萬元的企業150家以上,超5000萬元的企業60家以上。
——培育300家國家重點扶持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國高企”)或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700家杭州市級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市高企”),1800家市級以上科技型中小企業。
——申報自主知識產權(含專利、商標、軟件著作、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3000項以上,授權(登記)2000項以上。
二、扶持措施
(一)財政政策
“雛鷹計劃”專項資金扶持方式包括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
1.無償資助
對新評審納入“雛鷹計劃”培育庫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的創業無償資助。
2.貸款貼息
培育期內“雛鷹企業”獲得銀行貸款的,按照不超過實際貸款額銀行基準利息的50%給予貼息補助,每家企業每年可享受貼息的最高貸款金額為2000萬元。
“雛鷹計劃”無償資助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市財政和各地財政共同承擔。
貸款貼息資助資金在市財政科技預算中統籌安排。
(二)科技金融服務
建立信用激勵機制、風險補償機制、以股權投資為核心的投保貸周轉聯動機制、銀政企中介多方合作機制,優化科技型初創企業發展的融資渠道,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
1.優先向相關金融機構推薦“雛鷹企業”;對獲得社會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的“雛鷹企業”,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杭州高科技擔保有限公司審核后,可根據其經營情況提供不超過投資額50%的貸款擔保。
2.優先向在杭創投機構推薦“雛鷹企業”,引導杭州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采用靈活的投資方式加大創業投資支持力度,對其投資金額計入該投資機構在杭投資額。
3.“雛鷹企業”在向銀行申請續貸時,經杭州市創業投資服務中心審核符合要求的,可申請使用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周轉資金,單筆申請額度一般不超過500萬元,重點支持的科技型企業可放寬,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三)創新創業服務
1.“雛鷹企業”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進行重點輔導,引導企業規范研發費用管理,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等優惠政策。
2.市科技創新服務中心優先為“雛鷹企業”配備創業導師,開展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咨詢等服務;組織開展經營管理、技術開發、財稅政策、科技金融、知識產權等方面的培訓,為企業培育經營管理人才。
3.鼓勵和支持眾創空間、孵化器等創新創業平臺加大對“雛鷹企業”的支持力度,為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技術咨詢和投融資對接等創業服務。
(四)加大“市高企”培育力度
將“市高企”納入“雛鷹計劃”培育體系,對新認定的“市高企”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對本培育期內,分別入選“市高企”和“雛鷹企業”的同一企業,不重復享受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補助。對已認定過“國高企”的企業,在新申報認定“市高企”或“雛鷹企業”時,不享受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補助。
三、申報條件
申請認定“雛鷹計劃”的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1.注冊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法人企業,符合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導向要求。
2.申請認定時,企業注冊成立時間在6個月(含)以上,5年(含)以內。
3.企業具有一定的創新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獲得至少一項Ⅱ類及以上知識產權成果或申請至少一項發明專利);擁有一支穩定的研發團隊,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15%以上;研發經費單獨建帳,研發投入占當年企業主營業務收入的5%以上,且上年度研發投入大于50萬元(含),成立不足一年的企業,從成立之日起,累計研發投入大于50萬元(含)。
4.企業在技術及商業模式創新上有優勢;具備一定的技術與市場成熟度,市場化計劃切實可行;市場開發潛力大,成長性好。
5.企業申報時上年度銷售額在5000萬元(含)以下;成立不足一年的企業,從成立之日起累計銷售額在5000萬元(含)以下。
6.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成立不足一年的從成立之日起)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
四、認定程序
(一)申報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均可向注冊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杭州市“雛鷹計劃”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發展計劃書;
3.創新能力評價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知識產權材料、科研項目立項材料、科技成果轉化材料、研究開發活動材料和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材料;
4.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5.上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一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包括主表及附表)和年度審計報告[需要披露研發費用]。
(二)審核
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屬地科技部門)負責對企業運營狀態和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
(三)評審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或屬地科技部門,組織專家對通過審核的企業進行評審。
貸款貼息資助由市科技局委托具有相關資格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受理和審核。
(四)認定
市科技局根據專家評審情況,經公示和行政決策等程序,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發文認定,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雛鷹企業”證書。
五、監督管理
“雛鷹企業”由市科技局和屬地科技部門共同培育和管理。
1.市科技局指導屬地科技部門開展“雛鷹企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屬地科技部門負責“雛鷹企業”日常服務和監督管理等工作,并向市科技局報送有關報表或監理報告。
2.“雛鷹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搬遷等),應在三個月內向屬地科技部門報告,經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雛鷹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發證時間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雛鷹企業”資格。
3.“雛鷹企業”培育期3年,對經認定的“雛鷹企業”和“市高企”實行動態管理。處于培育期內的“雛鷹企業”和“市高企”每年按通知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經屬地科技部門審核合格后,報市科技局備案。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企業,取消“雛鷹企業”或“市高企”享受上年度的貸款貼息資助資格。
4.對已認定的“雛鷹企業”,在培育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的,由市科技局撤銷其“雛鷹企業”資格,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雛鷹企業”。在認定申報、研發生產經營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并經查實的企業,由市科技局撤銷其“雛鷹企業”資格,記入信用檔案,并追回資助資金,不得再次申報“雛鷹企業”。
本意見自2019年6月24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本意見執行期滿后,已認定但培育期未滿3年的企業,相關扶持措施執行至培育期滿。
《杭州市科技型初創企業培育工程(2018-2020)實施意見》(杭科高〔2018〕4號 杭財教會〔2018〕1號)同時廢止,對已認定且處于培育期的企業,相關政策按本意見執行至培育期滿。
杭州市科學技術局
杭州市財政局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