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發改委(局)、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浙江省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請結合實際,認真開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設工作,積極推進自主創新能力提升,促進高技術產業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加強和規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設與運行管理,根據《國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辦法》、《浙江省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簡稱“省工程中心”)的申報、審核、評價等管理行為。
本辦法所稱省工程中心,是指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根據建設創新型省份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的戰略需求,以提高我省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產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后勁為目標,組織省內具有較強研究開發和綜合實力的高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建設的研究開發實體。省工程中心是我省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培育、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為出發點,通過建立工程化研究、驗證的設施和有利于技術創新、成果轉化的機制,搭建產業與科研之間的“橋梁”,研究開發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加快科研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產業技術進步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
第四條 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一)根據我省不同行業發展的需求,研究開發產業技術進步和結構調整急需的關鍵共性技術;
(二)以市場為導向,把握技術發展趨勢,開展具有重要市場價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統集成;
(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持續不斷地為我省產業規?;a提供成熟的先進技術、工藝及其技術產品和裝備;
(四)通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和開展國內外合作交流,促進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術驗證和咨詢服務;
(六)為行業培養工程技術研究與管理的高層次人才。
第五條 省工程中心的責任與義務:
(一)根據我省行業發展需要,以及相關批復文件的要求,實現設定的研究開發和成果轉化目標;
(二)主動組織、參與全省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開發,并為行業提供技術開發及成果工程化的試驗、驗證環境;
(三)承擔省有關部門下達的科研開發及工程化研究任務,并依據合同按時完成任務;
(四)將承擔省有關部門任務所形成的技術成果通過市場機制向行業轉移和擴散,起到科研與產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六條 省發改委是省工程中心的組織部門,負責制定并發布省工程中心有關政策文件,指導、組織省工程中心的審核、評估等工作。
第七條 省級有關部門,各市、縣發改部門,省屬企業、在浙中央管理企業是省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地區或所屬單位省工程中心的申報和管理,督促、協調省工程中心的建設和運行。
第八條 擬申請省工程中心的單位(以下簡稱“申報單位”)需按照相關文件的要求,結合自身的優勢和具體情況,提出省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編制提綱見附件),報相應主管部門審查。
第九條 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省發改委發布的工程中心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省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省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三)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五)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的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六)鼓勵省工程中心采用公司獨立法人的組織形式或其他合理有效的組織形式;
第十條 鼓勵由省內相關領域的優勢科研單位、高校、企業、社會投資機構聯合申請建設工程中心。鼓勵省內跨地區、跨行業,以及以省內為主聯合省外重點科研院所、企業的建設形式,促進區域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鼓勵引進國內外一流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應認真審查本部門(地區)所屬單位提出的申請,將符合條件的省工程中心申請報告及相關申報文件報送省發改委。
第十二條 省發改委受理主管部門提出的申報文件后,可視情況組織專家對工程中心申請報告進行評審。評審過程中,可要求申報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必要時可征求相關部門和地方的意見。
省發改委綜合各方面意見,經研究后擇優批準并命名。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管理制度,加強對省工程中心相關工作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稽察、檢查和審計等工作。
第十四條 省工程中心達到預先設定發展目標后,申報單位應及時編制總結報告,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門向省發改委提出驗收申請。
第十五條 省工程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發改委不定期對省工程中心進行評價。工程中心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評價優秀和良好的省工程中心,省發改委將根據發展需要擇優對其后續的創新能力建設給予進一步支持,可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級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對于評價結果為基本合格的省工程中心,省發改委將給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門負責督促整改。對于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省發改委撤銷其省工程中心稱號。評價的指標體系和具體要求另行制訂。
第十六條 省工程中心應嚴格執行經省發改委批復的申請報告。如出現以下兩種情況需要調整的,應及時報告:(一)對于不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報省發改委備案;(二)對于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實現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務的調整,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報省發改委審核。
第十七條 省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發改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
省工程中心申請報告編制提綱
一、摘要
二、建設背景及必要性
1、本領域在國民經濟建設中的地位與作用
2、國內外技術和產業發展狀況、趨勢與市場分析
3、本領域當前急待解決的關鍵技術問題
4、本領域成果轉化與產業化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5、建設工程中心的意義與作用
三、申報單位概況和建設條件
1、申報單位概況
2、擬工程化、產業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與工程中心建設相關的現有基礎條件
四、主要任務與目標
1、工程中心的主要發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務
3、工程中心的發展戰略與經營思路
4、工程中心的預備期和中長期目標
五、管理與運行機制
1、工程中心的機構設置與職責
2、工程中心的運行機制
六、建設方案
1、規模與建設地點(包括技術方案、設備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2、實施進度與管理
3、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方案
七、經濟和社會效益初步分析
八、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九、附件
1、工程中心法人營業執照或申報單位法人營業執照
2、工程中心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證明文件
4、其它配套證明文件等